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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更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曾秀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因本院94年度國更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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