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婚,115,2006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住所「住湖北省宣城市孔灣鎮白子崗十組」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湖北省宜城市孔灣鎮台子崗10組;

居湖北省武漢市○○區○○街新生里小區2棟2單元20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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