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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707號
原 告 乙○○
之2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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