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婚,714,2006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婚字第714號離婚事件,不服本院95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其他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以上共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 麗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 隆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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