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3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94年度家訴字第35號履行協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院關於上訴標的及裁判費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但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