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建,34,200603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大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欣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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