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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戊○○即城素鐘之繼
相 對 人 庚○○即城素鐘之繼
相 對 人 己○○即城素鐘之繼
相 對 人 丁○○即城素鐘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城素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城素鐘於民國83年5月12日邀同相對人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3年5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案外人城素鐘自民國91年3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42,3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城素鐘已死亡,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已於民國94年10月3日由相對人戊○○、庚○○、己○○、丁○○繼承取得。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讓渡書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 (以上均為影本)。
四、案外人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0日申請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於民國93年3月26日與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署讓渡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告在眾聲日報。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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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拍字第10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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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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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段 │ │6 │建│797.00 │100000分之550 │戊○○、蕭榮│
├──┼───┼────┼────┼────┼───┼─┼────┼───────┤賜、己○○、│
│002 │臺南市│東區 ○○○段 │ │6-1 │建│1.00 │100000分之550 │丁○○公同共│
├──┼───┼────┼────┼────┼───┼─┼────┼───────┤有。 │
│003 │臺南市│東區 ○○○段 │ │6-2 │建│3.00 │100000分之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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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1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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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三│ │合│面│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積│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計│位│材料│台│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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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臺南市東區勝│臺南市東│8層鋼筋 │18│ │18│平│鋼筋│3.│ │平│全部│戊○○、蕭榮│
│ │44│利路50號3樓 │區○○段│混凝土造│.8│ │.8│方│混凝│44│ │方│ │賜、己○○、│
│ │ │ │6地號 │ │2 │ │2 │公│土造│ │ │公│ │丁○○公同共│
│ │ │ │ │ │ │ │ │尺│ │ │ │尺│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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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共同使用部分東安段15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東安段15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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