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智,13,2006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3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丙○○
被 告 己○○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九號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己○○、丁○○、乙○○、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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