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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錸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備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佰叁拾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壹仟壹佰玖拾柒萬玖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參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尚不足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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