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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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