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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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