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訴,1177,2006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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