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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因94年訴字第
1368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仟參佰零捌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五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謝家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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