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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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