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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寬基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5,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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