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訴,1605,2006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被 告 台灣鐵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李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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