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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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