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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14,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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