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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2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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