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訴,717,2006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一七
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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