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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 ○
乙 ○ ○
被 告 台南縣安定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 晉 豐
訴訟代理人 凃 禎 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農會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就農會會員入會及出會審查之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於二十日內具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該書狀繕本請自行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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