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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佳美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竇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89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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