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訴,912,2006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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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乙○○
巷10號2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912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6,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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