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庚○○
丙○○
甲○○
乙○○
己○○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6日送達(95年1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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