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訴,980,2006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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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兼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被 上訴 人
兼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1)、上訴人乙○○、甲○○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五百元;
(2)、上訴人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部分: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各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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