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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52號
抗 告 人 王麗蓉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鄭世宏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收受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52號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惟抗告人遲至94年12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已逾10日之期間,亦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
按之前揭法條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玲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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