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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 理 人 凃志昇
前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昆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吳昆龍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昆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吳昆龍(原名吳崑龍,於92年3月11日更名為吳昆龍,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94年2月28日死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3段380巷170號)於民國94年2月28日死亡, 其於生前以台南市○○區○○段第653、781、778地號之土地及建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予聲請人,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目前尚餘6,431,615元已全部到期未蒙清償, 惟被繼承人吳昆龍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期合法順利處分被繼承人吳昆龍名下如前述之土地及建物,以清償債務,特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聲請,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吳昆龍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各一份、繼承系統表各一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通知影本一份、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憑。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
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吳昆龍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玲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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