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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戊○○○
丙○○
之七
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麻豆鎮公所間因94年度重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下:
(一)上訴人乙○○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1,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
(二)上訴人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
(三)上訴人丙○○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四)上訴人丁○○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7,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
(五)上訴人甲○○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8,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
上訴人迄今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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