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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正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被 告 冠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迅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還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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