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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95年2月23 日判決在案。
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 601,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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