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家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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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地目│面積(平方│權利│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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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旱 │11915.31 │ 全 │
│ │733 地號 │ │ │ 部 │
│ │(即新田段第59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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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旱 │4893.86 │ 全 │
│ │ 732地號 │ │ │ 部 │
│ │(即新田段第59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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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田 │769.08 │ 全 │
│ │ 490地號 │ │ │ 部 │
│ │(即新田段第600號) │ │ │ │
├──┼───────────┼──┼─────┼──┤
│ 4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田 │ 652.63 │ 全 │
│ │485地號 │ │ │ 部 │
│ │(即新田段第60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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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旱 │6028.32 │ 四 │
│ │718地號 │ │ │ 分 │
│ │(即新田段第892號) │ │ │ 之 │
│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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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旱 │2803.36 │ 全 │
│ │719地號 │ │ │ 部 │
│ │(即新田段第891-2號) │ │ │ │
├──┼───────────┼──┼─────┼──┤
│ 7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田 │1877.00 │ 全 │
│ │1089地號 │ │ │ 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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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田 │3277.00 │ 全 │
│ │1113地號 │ │ │ 部 │
├──┼───────────┼──┼─────┼──┤
│ 9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田 │1061.00 │ 全 │
│ │1079地號 │ │ │ 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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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旱 │2287.00 │ 全 │
│ │1079-3地號 │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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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田 │1755.00 │ 全 │
│ │1079-4地號 │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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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台南縣仁德鄉○○段第 │旱 │413.00 │ 全 │
│ │1079-5地號 │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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