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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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