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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丁○○因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請求註銷公司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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