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5,亡,11,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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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續
送達代收人 鄭明達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邱清茂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邱清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鎮○○路0巷0號)於民國94年5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邱清茂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失蹤人邱清茂(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鎮○○路0巷0號)於93年5月2日凌晨,搭乘漁船出港,詎同日清晨6點28分左右,在距離小琉球港外約2浬處,因舵機發生故障,復遭逢7級以上之大浪及船舶所在處海域暗流影響,導致船舶失控,進水翻覆,而邱清茂亦因此而落水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4 年度家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於94年7月20日刊登臺灣民眾時報,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失蹤人邱清茂於93年5月2日凌晨,搭乘漁船出港,詎同日清晨6點28分左右,在距離小琉球港外約2浬處,因舵機發生故障,復遭逢7級以上之大浪及船舶所在處海域暗流影響,導致船舶失控,進水翻覆,而邱清茂亦因此而落水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失蹤人於93年5月2日失蹤,計至94年5月2日屆滿1年,並推定其於94年5月2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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