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4月7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提起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田幸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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