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5,再易,9,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4月7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提起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田幸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家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