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5,家訴,25,200903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己○○
戊○○
庚○○
丙○○
辛○○
丁○○
以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慕容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中關於分割方法「原告己○○、庚○○、辛○○、丁○○各取得應有部分9/500」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己○○、戊○○、庚○○、辛○○、丁○○各取得應有部分9/5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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