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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萬禮及李銘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及保證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3月8日起至民國131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李銘展於民國91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1年3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詎案外人李銘展僅繳息至93年5月26日止,尚欠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李萬禮、李銘展於民國92年2月12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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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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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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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鹽水鎮 ○○○段│239-2│建│0 │00 │72.65 │全部 │丙○○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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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鹽水鎮 ○○○段│239-4│建│0 │01 │19.23 │全部 │丙○○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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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12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 │ │合│主要│陽│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計│材料│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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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台南縣鹽水鎮│台南縣鹽│4層樓房 │43│43│43│43│ │ │17│鋼筋│5.│平│全部│丙○○│
│ │7 │忠義路2號 │水鎮朝琴│鋼筋混凝│.9│.9│.9│.9│ │ │5.│混凝│93│方│ │持有 │
│ │ │ │段239-2│土造 │8 │8 │8 │8 │ │ │92│土造│ │公│ │ │
│ │ │ │地號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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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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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 │ │ │合│主要│陽│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 │ │ │計│材料│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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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1│台南縣鹽水鎮│台南縣鹽│3層樓房 │70│69│69│ │ │ │20│鋼筋│12│平│全部│甲○○│
│ │9 │民生路17之1 │水鎮朝琴│鋼筋混凝│.6│.5│.5│ │ │ │9.│混凝│.3│方│ │持有 │
│ │ │號 │段239-4│土造 │8 │0 │0 │ │ │ │68│土造│6 │公│ │ │
│ │ │ │地號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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