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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乙○○○
巷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①94年8月22日②94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1,400,000元②1,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11月22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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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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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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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巿鄉 ○○○段│228-1│旱│0 │19 │18 │5225分之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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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新巿鄉 ○○○段│228-2│水│0 │02 │34 │5225分之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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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縣│新巿鄉 ○○○段│228-3│旱│0 │01 │00 │5225分之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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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縣│新巿鄉 ○○○段│228-4│建│0 │09 │27 │5225分之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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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縣│新巿鄉 ○○○段│228-5│建│0 │16 │00 │5225分之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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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南縣│新巿鄉 ○○○段│228-6│道│0 │01 │10 │5225分之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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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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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 │ │ │合│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 │號│ │ │ │ │ │ │ │ │ │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 │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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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台南縣新巿鄉│台南縣新│3層樓房 │10│10│62│ │ │ │28│全部│ │
│ │6 │三舍133之3號│巿鄉三舍│鋼筋混凝│9.│9.│.7│ │ │ │2.│ │ │
│ │ │ │段228-1│土造 │98│98│4 │ │ │ │70│ │ │
│ │ │ │228-4地│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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