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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甲○○
巷13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謄本各1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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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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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
│編號├───┬────┬───┬──┤ ├────┤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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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大內鄉 ○○○段│981 │建│17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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