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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甲○○、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吳維哲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000,000元②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民國90年5月8日起至民國92年5月8日止②民國90年6月15日起至民國92年6月15日,債務清償期為①民國92年5月8日②民國92年6月15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吳維哲於民國91年4月25日簽立切結書確認積欠聲請人代墊費用共計6,500,000元,。
詎案外人吳維哲經聲請人於民國91年5月6日發函催告依約履行,惟迄今仍未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切結書影本2件、法律函影本1件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為「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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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4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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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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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北區 ○○○段 │ │154 │雜│ 43 │全部 │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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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中西區 ○○○段 │三小段 │1-5 │建│ 173 │4分之2 │甲○○、丙○○應│
│ │ │ │ │ │ │ │ │ │有部分各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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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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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 │ │合│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層│層│層│層│層│頂│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突│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出│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物│ │ │計│材料│台│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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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 │11│11│11│11│11│39│ │ │59│鋼筋│30│ │平│20分之│丙○○│
│ │3 │民族路2段55 │西區清水│鋼筋混凝│1.│1.│1.│1.│1.│.3│ │ │6.│混凝│.5│ │方│6 │應有部│
│ │ │之1號 │段三小段│土造 │36│36│36│36│36│4 │ │ │14│土造│3 │ │公│ │分20分│
│ │ │ │1-5地號 │ │ │ │ │ │ │ │ │ │ │ │ │ │尺│ │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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