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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月6日起至民國123年1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88年1月15日②88年1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03年1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20,13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明細表各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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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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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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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歸仁鄉 ○○○○段│ │ 1366-26 │建│ 92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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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6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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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 │ │ │ │合│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層│層│樓│ │ │ │ │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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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2層樓房 │45│63│14│ │ │ │ │12│全部 │ │
│ │8 │歸仁村中山路│仁鄉歸仁│加強磚造│.0│.3│.8│ │ │ │ │3.│ │ │
│ │ │1段8號 │北段1366│ │5 │3 │8 │ │ │ │ │26│ │ │
│ │ │ │-26地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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