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至民國134年9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9月9日以案外人盧文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8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9月9日起至民國95年9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4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91,96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催繳通知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723號│
├──┬─────────────────┬─┬──────────┬──────┬──┤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409 │建│ │ │1920 │20000分之307│ │
└──┴───┴────┴────┴───┴─┴──┴──┴────┴──────┴──┘
┌──────────────────────────────────────────────────┐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723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十│ │ │ │ │ │合│主要│陽│花│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台│位│ │ │
├──┼─┼──────┼────┼────┼─┼─┼─┼─┼─┼─┼─┼──┼─┼─┼─┼──┼──┤
│001 │57│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0層樓房│58│ │ │ │ │ │58│鋼筋│5.│9.│平│全部│ │
│ │49│大橋里大橋五│康市六甲│鋼筋混凝│.3│ │ │ │ │ │.3│混凝│64│26│方│ │ │
│ │ │街141號10樓 │頂段409 │土造 │6 │ │ │ │ │ │6 │土造│ │ │公│ │ │
│ │ │之2 │地號 │ │ │ │ │ │ │ │ │ │ │ │尺│ │ │
├──┴─┴──────┴────┴────┴─┴─┴─┴─┴─┴─┴─┴──┴─┴─┴─┴──┴──┤
│「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4、5805、580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2、10000分之32、36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723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十│ │ │ │ │ │合│主要│陽│花│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台│遮│位│ │ │
├──┼─┼──────┼────┼────┼─┼─┼─┼─┼─┼─┼─┼──┼─┼─┼─┼─┼──┼──┤
│002 │57│台南縣永康巿│台南縣永│10層樓房│51│ │ │ │ │ │51│鋼筋│5.│1.│3.│平│全部│ │
│ │58│大橋里大橋五│康巿六甲│鋼筋混凝│.4│ │ │ │ │ │.4│混凝│33│44│78│方│ │ │
│ │ │街141號10樓 │頂段409 │土造 │0 │ │ │ │ │ │0 │土造│ │ │ │公│ │ │
│ │ │之1 │地號 │ │ │ │ │ │ │ │ │ │ │ │ │尺│ │ │
├──┴─┴──────┴────┴────┴─┴─┴─┴─┴─┴─┴─┴──┴─┴─┴─┴─┴──┴──┤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4、5805、580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2、10000分之80、36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