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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蔡坤極、韓春榮等二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7月7日起至民國87年5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韓春榮於91年12月4日將其抵押權讓與黃瑞豐,另案外人黃瑞豐與蔡坤極於94年11月1日又將二人各佔二分之一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
嗣原抵押權之債務人乙○○變更為蔡坤極,權利存續期間延長至96年12月31日。
嗣案外人為買賣價金之擔保開立500萬元本票,惟相對人並未清償該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4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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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7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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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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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北門鄉 │渡子頭│487-8│旱│ 0│ 49│5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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