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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5,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7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77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活利型房貸之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01浮動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77年7月6日起至民國97年7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乙○○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5,09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綜合型房屋借款增補合約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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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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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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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段│1-3 │建│0 │14 │63 │10000分之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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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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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三│ │ │ │ │ │合│主要│陽│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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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 │24│ │ │ │ │ │24│鋼筋│6.│平│全部│ │
│ │7 │金城街65號3 │平區新南│鋼筋混凝│.7│ │ │ │ │ │.7│混凝│5 │方│ │ │
│ │ │樓之2 │段1-3地│土造 │7 │ │ │ │ │ │7 │土造│ │公│ │ │
│ │ │ │號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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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4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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