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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3年8月17日②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400,000元②11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民國①113年8月17日②95年8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1,428,9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交易明細各2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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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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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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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西港鄉 ○○○段 │ │ 1378 │建│ 2694 │ 10000分之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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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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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 │ │ │ │ │合│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層│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材料│台│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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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臺南縣西港鄉│臺南縣西│8層樓房 │73│ │ │ │ │ │ │73│鋼筋│10│ │平│全部 │ │
│ │88│慶安村32鄰新│港鄉西港│鋼筋混凝│.9│ │ │ │ │ │ │.9│混凝│.6│ │方│ │ │
│ │ │興街8之189號│段1378地│土造 │8 │ │ │ │ │ │ │8 │土造│2 │ │公│ │ │
│ │ │1樓之1 │號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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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共同使用部分西港段175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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