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5,簡抗,2,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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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丙○○即廖丙○○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新營簡易庭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所為裁定(九十四年度營簡字第五五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又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此分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自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參加人乙○○、丙○○(原姓名廖丙○○,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撤冠夫姓)賠償因竊盜所受之損害,因相對人即被參加人乙○○與抗告人間訂有保全服務契約書,其向相對人乙○○主張如其應負賠償責任,亦得依保全服務契約書內容轉向抗告人求償,雖租賃關係與保全服務關係不同,惟相對人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所稱損害是否實在,悠關抗告人應否負保全責任,其判決結果,倘不利於相對人乙○○,相對人乙○○將轉依保全服務契約書內容內抗告人求償,故抗告人就本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詎原審不察,駁回抗告人為訴訟之參加,顯有不當,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三、按就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以相對人乙○○向其承租視聽器材,因保管不慎致遺失,且依雙方契約第十條規定:「‧‧‧人為破壞或失竊及火災,乙方(按即乙○○)當依市價賠償‧‧‧」,及相對人丙○○即廖丙○○為連帶保證人為由,起訴請求相對人乙○○、丙○○即廖丙○○賠償因竊盜所受之損害,有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本件抗告人主張因相對人乙○○與抗告人間訂有保全服務契約書,苟相對人乙○○應對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負賠償責任,相對人乙○○亦得依保全服務契約書內容向抗告人求償,亦據抗告人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為證,依抗告人之主張,相對人乙○○於本案訴訟如受敗訴之判決,將轉依保全服務契約書內容向抗告人求償,則應認對相對人間之前開訴訟,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輔助乙○○、廖丙○○一造,抗告人聲請參加訴訟,衡之首揭說明,應無不合。

原審法院誤認抗告人就上開本案訴訟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駁回抗告人之訴訟參加,自有未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應認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原裁定既經廢棄,且抗告人業於原審提出參加書狀表明其於本訴訟及當事人、抗告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參加訴訟之陳述,即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加之程序,本院自無庸另為准為訴訟參加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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