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5,訴,981,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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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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