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