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6,訴,1117,2009031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久芳
之1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1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7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