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6,訴,1228,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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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複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三二0號離婚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該事由乃其於本院94年度婚字第320號之第二審訴訟中(即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3號)主張抵銷,故本院認是否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乃以該訴訟抵銷是否有無理由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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