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6,訴,1737,2009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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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郭睿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因96年度訴字第173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83,812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為43.3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8,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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